【小结】中国法律制度史西周的法制内容

2024年06月28日 金沙

  一.西的等级结构。

  西社会的人主要分为三类奴隶主贵族自由民奴隶,三者的地位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也各不相同。

  奴隶主贵族是社会的统治者,内部又划分为不同等级。

  天子是奴隶主贵族的最高等级,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余的奴隶主贵族的民事能力要受制于天子或上级奴隶主贵族;

  自由民是社会上最广泛人数最多的劳动阶层,包括农民牧民商人及其家属等。

  他们有一定人身自由,有自己的家庭生工具及财,但必须向家承担缴纳贡赋服力役劳役兵役的义,并且他们会随有土地被王封赐给诸侯,他们对土地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奴隶是西社会最低贱的阶层,他们是物而不是人,他们与牛马一样可以被任意买卖和杀戮,他们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西各级行政组织建立的最突出特点便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将政治经济的组织套在血缘系统之上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构建起家的行政管理体制。

  宗法制通过分封,在行政组织上体现为家行政组织的构建,在经济上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划分。

  在宗法制下,王是全最大的族长,称为天子;

  天子之位由嫡长子继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为诸侯;

  诸侯除保留公室直辖封地外,将其余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兄弟和亲属,称为卿大夫;

  卿大夫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土地进行分赐,受封者为士。

  士是贵族的最低层,士的庶子就是民了。

  西还通过分封异姓诸侯和与异姓联姻等方法,使天下为一家,整个家形成以王为心,下领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通过分封构建起全的统治秩序的同时,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也确立起,其原则是宗服从大宗。

  王是家政治权力的最高统治者,是全的大宗,其他领主是宗;

  在诸侯,诸侯王是大宗,对自己领地范围内的事有相对独立自主权。

  总之,大宗可以向宗提供政治庇护,调解宗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剥夺宗的身份降低其职位剥夺或缩其领地;

  宗必须向大宗纳贡跟随出兵征伐等,对大宗负有政治上经济上和礼仪上的义和责任。

  在这种政治与血缘紧密结合的统治模式,官吏的选拔完全采用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原则,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确定地位与职位的高低,父死子继,世代相传,保证夺取政权的家族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专制统治,实现了家天下。

  这样一,礼制的亲亲尊尊原则不仅在一个家族之内,在整个家内部也得到了体现。

  在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里,土地是最重要的生资料。

  西实行的是家土地所有制,由王代表家对全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便是对西土地制度的形象描述。

  以分封制为基础构建起的宗法社会在经济上主要表现为对土地的分配方式与占有方式上。

  天子拥有对全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畿都四的广大地区。对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所谓田里不鬻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他们还必须定期向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王手里,王可以以削地的方式收回分封给诸侯的土地。

  西的奴隶和土地是联系在一起的,他们附着于土地上,当王把土地分封给诸侯时,附着于土地上的奴隶作为财也一同被分赐给诸侯们占有。

  西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但由于这二者是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资料,随着经济的发展,诸侯势力不断增长,天子对各地诸侯的控制减弱。

  到西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并且在事实上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出土的西青铜器铭文记载了关于土地和奴隶进行买卖和交换的事件。这表明,初土地绝对王有的局面正日趋松动,有制在社会经济生活被打破。

  二.西的买卖契约。

  西初期,在土地有制盛行之时,交易的对象多集于生资料和动,到西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私有观念的增强,土地和奴隶也纳入到交易的范围,且交易的现象日渐增多,为规范这类行为,加上交易过程已逐渐形成的惯,西后期出现了名目繁多的契约。

  西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和剂,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简牍,古代书写用的竹简和木片,为未编成册之称。实际上是几种西的总称,指的是竹简木简竹牍和木牍。在纸发明以前,简牍是书籍的最主要形式。质和剂的区别在于

  1 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2 形状不同,质使用较长的契券,剂使用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质人对买卖进行管理,他负责稽查券书并统一货物度量,巡查各种交易是否符合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三. 西借贷契约。

  西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别是一种书面的契约。

  礼载听称责责同债以傅别。

  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

  债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记截有债的标的返还期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等。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当发生纠纷时,傅别就成为官府是否受理诉讼的前提条件,傅别是官府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四. 婚姻制度。

  传统婚姻的两个重要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利后嗣。在西的宗法制社会里,社会的最基本构成单位是家庭,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本方式,因此婚姻制度在西具有重大意义。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同姓不婚。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

  一夫一妻制是西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媵嫁制度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

  对夫而言,正妻只能有一人,至于妾的数量则可以很多。也称一夫一妻多妾制

  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嫡妻只能有一人,这是由宗法制所决定的,关系到爵位的继承与家族的延续,嫡庶必须有别,否则会导致整个宗法社会的混乱。

  媵嫁,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吸收纳为妾。

  媵制婚姻,古代的一种以媵妾随嫁的多妻制婚姻,盛行于春秋战时期。但无论是何种情形,媵女陪嫁的形式虽与妾的形式差不多,即用现代语言说,都是姨太太和老婆的行列,而实际上媵与妾是有区别的,媵属于明媒正娶的附属品,妾却进不了明媒正娶的圈子内,媵嫁的女子其媵前的身份地位与被正娶的女子是基本一样,妾的地位身份则要卑贱得多。在同时存在媵妾的情况下,媵女的实际地位便介于正妻和妾之间。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时期婚姻成立的要件。

  在宗法制下,婚姻在西承载着家族传宗接代的重要功能,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即父母之命。通过媒人的介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因此,婚姻的成立取决于父母的意志其实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取决于父母的意愿,这是父权家长制在婚姻的体现。

  除了父母之命外,还需要经过媒氏,正所谓男女无媒不交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即耦合,也就是说媒氏管理天下万民的婚配。只有经过媒氏介绍,才是合法的婚姻,否则即为私奔,不合礼制。

  同姓不婚是西时期婚姻成立的限制。

  西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

  首先,姓是出自同一氏族的人的同称号,同姓代表着有同的血缘关系。据说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会影响整个部族的发展。

  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使边远地方的异族归附,使别姓与自己亲厚,有利于家的稳定与发展,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2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西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需经过六道程序完成。称为六礼。

  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女方如若允婚,男方便会派人交纳采择礼品。最初礼品可以是羔雁雄等,后一律用雁。因为大雁一雌一雄终身相守,不再匹配,暗喻女子一旦成婚,必须忠贞不二。

  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主要是询问女方的姓氏及生辰八字等,几乎与纳采同时进行。问名一方面避免同姓为婚,另一方面又可以占卜婚姻的吉凶。

  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问名之后,男方对婚姻的吉凶进行占卜,如果求得吉兆,便将结果告知女方,称为纳吉。纳吉用雁,如纳采礼,纳吉的程序如同纳采,也需要大雁。

  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征即成的意思,纳币后两家的婚姻关系即确立。因此,纳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经过这道程序后,标志着婚姻关系正式成立,女子不可以再另聘他人了。

  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纳征之后,男方会再行占卜,求得良辰吉日,再派人到女方家,告知婚期,请求女方家认可。即还需要雁,履行与纳征相同的礼仪。由于很多家庭是自幼订亲,订亲多年才会迎娶。这样,到迎娶前数月或一年,男家主人也有必要专门到女家,约定婚期。

  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即男方按父命去迎接女方到男方家。再经过成妇礼,该女子就正式成为男方家庭的一员了。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这六道程序非常繁复,因此老百姓是很难一一照办的,正所谓礼不下庶人,所以宋朝时民间有将六礼简化为纳采纳征亲迎三道程序的。

  3婚姻关系的解除。

  西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以男方家庭的单意离婚为主,称为七出。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

  不事舅姑,指不孝顺公公婆婆。由于婚姻不是当事人双方的事,而是两个家庭间的事,自然婚姻的存续与否就与家长的意志相关,如果公婆不满,即使夫妻爱,也是要休弃的。

  无子是绝嗣不孝。

  妻子不能给夫家生育后代,有违婚姻传宗接代的重任,自然要休弃。

  淫是乱族。

  淫佚,指女子不贞节,即违背了女子对丈夫要忠贞的义,又会导致子嗣身份不明,引起家庭内部辈分不清,为宗法所不容。

  妒是乱家。

  妒忌,妻妾之间争风吃醋,会破坏家庭内部的稳定。

  有恶疾不能祭祖先。

  恶疾,是女子患有恶性传染性疾病,这有可能传染给家族的其他人,又有可能影响后代的健康,也要休弃。

  口多言会离间亲属。

  口舌,妇女多口舌,会引起家族内部的不和睦和不团结。

  盗窃则是反义。

  盗窃,不是说女子有偷窃的行为,而是指女子藏有私,甚至娘家所带的财物在嫁入夫家后都要归夫家所有,不允许女子私自享有与处分。

  男方家庭只要以上述七种理由的任何一种,即可将女子休弃,而这七种理由又都缺少具体客观的标准,可见,对女子而言是非常没有保障的,于是后又出现了对七出进行限制的三不去。

  按照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只需要三个理由具备一个,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

  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至上价值观念的典型反映。

  三不去在一定程度上对男方的单意休妻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其精神实质并非维护女子的权益,其出发点更主要的是维护礼治和倡导宗法家族伦理道德。

  五. 继承制度。

  西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贵妾,妻的随嫁侄娣和有子的妾均称贵妾。以其身世地位尊贵,故称。

  侄娣,指古代诸侯贵族之女出嫁,以侄女和妹妹从嫁为媵妾者。

  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的继承是其次。

  在西,继承主要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与财继承三种,继承时最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

  对祖先的祭祀是人生活的大事,这种祭祀必须由大宗亲自履行,因此,大宗去世时,就生确立祭祀继承人的问题,即宗祧继承。

  宗祧继承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意义,与之相伴的是与继承时所生的对被继承人的身份地位及财的继承,即爵位的继承与财的继承,西均奉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避免诸子纷争甚至残杀。

  在宗法社会里,在财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的管理权。

  六. 家庭制度。

  在西的宗法社会里,家庭是构成亲属关系的基础,家庭内部关系的放大,即形成家族间彼此的关系。

  在一个家庭,主要有两类关系,一为夫妻关系,一为父子关系,礼记·昏义有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后发展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更直观表现了处理这些关系的准则。礼记·郊特牲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因此,夫妻关系的处理与处理父子关系是类似的,这种家庭内部关系的处理准则被称为父权家长制。

  后有将家长在家庭的权利归结为四种的,即教令权主婚权财权和立嗣权。

  教令权是指父母有权教育及惩罚子女;

  主婚权是指子女婚姻大事的决定权在父母,也只有遵从父母意志而成立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

  财权是指只有父母亲有权处分家庭的财,子女只有使用权;

  最后是立嗣权,当需要指定继承人时,由父母在辈分相当的人里进行指定。

  可见,在宗法社会的家庭里,儿子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他的人身大事均由父母掌控。

  七. 法律形式。礼与刑是西最主要的法律形式,除了这二者以外,西还有誓诰命等其他法律形式,它们均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誓是作战时王命的表现形式。武王伐纣经孟津时,作有泰誓,战于牧野时有牧誓,公伯禽伐余淮夷时有费誓等。

  浩是统治者施政的训令,如公辅政息三叔之乱时发布有大诰,后又有公代成王发布的训示康叔的康诰等。

  命有文侯之命等。这些法律形式,也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也是西法律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 礼。西建立初期,社会仍比较动荡,公亲自定内乱,出师征,政权逐步趋于稳固。公深刻意识到,单靠武力征服或刑罚镇压,是不可能真正实现家的长治久安的,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于是,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制定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即礼,历史上称这次事件为公制礼。

  九. 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有有乱政,而作九刑。

  关于九刑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九刑指一部刑书,另二种观点认为九刑指奴隶制的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种刑罚,九种刑罚。

  由于九刑已佚失,无法知道其究竟是什么,但根据左传·昭公六年的原文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可以看出,九刑是与禹刑汤刑并列而言的。

  十. 吕刑。西叶,社会危机加剧,王道衰微,穆王时命令司寇吕侯亦称甫侯立法,所制定出的法律被称为吕刑或甫刑。

  今天对吕刑内容的了解,主要依据尚书·吕刑篇该篇为后世所作。

  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表明应该德刑并用。

  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吕刑在很多方面完善了初的制度,如夏商时期已有的赎刑在此达到制度化,又如罪疑从赦明德慎罚等原则成为法律的组成部分等,均表明西的法制有进一步的发展。

  十一. 西定罪量刑的原则。

  1 矜老恤幼原则。8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儿童犯罪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礼·秋官·司刺有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儿童老人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一般均可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

  西时期对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爱护与照顾,是贯彻明德慎罚的思想。

  2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眚是过失之意,非眚,不是由于过失,即故意;非终为偶犯,惟终即惯犯。

  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

  3 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凡适用五刑有疑义者,从轻宽宥,以赎刑代罚。凡适用赎刑有疑义者应当赦兔,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罪疑从轻众疑从赦的做法,同样是德的思想在司法的反映,是明德慎罚的直接体现。

  4 世轻世重原则。礼·秋官·大司寇有一曰刑新用轻典;二曰刑用典;三曰刑乱用重典。

  西在取代商王朝后,又定商贵族的反叛,逐步将其统治扩展到黄河下游南方及于淮河流域。

  其统治区域内,各情况不同,西统治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对新征服的家应用轻典去治理,以安抚人心,巩固统治;

  对社会较稳定的家,就应以常刑对待

  对待社会动荡的乱,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

  这种根据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做法,体现出统治者刑事政策灵活,反映了统治手段的成熟。

  这种思想也为后世的统治者所继承。

  十二. 刑罚。西刑罚的主体是以墨劓剕宫和大辟为基础的五刑。

  从名称上看,西的五刑与夏商的五刑区别在剕刑,剕刑又称为刖刑,是断足的处罚,与夏商的髌刑无本质差别,均是对人的腿部的用刑。

  膑与髌读音相同,字意也相同,均指膝盖骨,即髌骨。

  五刑之外还有流赎鞭扑四种刑罚,与五刑合称九刑。

  流刑,是将罪犯放逐到偏远的地方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

  西的流刑主要用于处罚犯变礼易乐罪拒绝从征罪及故意违约罪三种行为。

  赎刑是以钱财代替或抵销其刑罚。

  西时赎刑只适用于疑案,是用锾铜赎罪,赎金的数额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但数额都非常巨大,从墨刑至死刑,赎金的金额有从一百锊至一千锊的,甚至有更大数额的。

  可见,赎刑只能是贵族才能享有,民百姓是交不起数额巨大的赎金的,因此,赎刑被后世认为是贵族与官吏的特权。

  赎刑在西时制度化了,并被后的社会所沿用,在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

  鞭刑,是用荆条或株木痛击犯人背部或臀部。

  尚书·舜典有鞭作官刑,可见鞭刑主要是用于对贵族犯罪的惩罚。

  扑刑,扑即杖,因此扑刑又称为杖刑,尚书·舜典有扑作教刑。

  扑刑与鞭刑都是鞭打刑,主要惩罚官僚贵族,但两者工具不同,鞭刑用荆条,扑刑用株木;两者的目的也不同,鞭刑侧重于惩罚,扑刑侧重于教化。

  十三. 西的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

  与宗法等级制相适应,天子既是全最高行政长官,又是全最高的司法官,有权处理全性的重大案件,并负责处理各诸侯间的争讼。

  设司寇,也有称为大司寇的,作为最高司法机关,辅佐王,全面处理司法事。

  在王直接统治下的王畿地区,地方分为乡遂。

  2 地方司法机关。即王城都,在王城的城郭以内,称为城郭城墙,城指内城的墙,郭指外城的墙,泛指城市。王城以外百里之内称为乡;王城百里以外二百里之内称为遂,也可称为郊;王城二百里以外三百里以内称为野;野以外为县,县以外为都。从广义上讲,乡遂均可称为,属王畿之内,野县都均可称为野属王畿之外。

  这是西时王直接统治下的地方建构制度,地方的行政长官即是地方的司法官。乡设乡士,遂设遂士,王畿之外设有县士方士等,职责与乡士遂士基本相同。

  3 起诉与受理。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刑事诉讼称为狱,民事诉讼称为讼。

  诉讼均要求由原告提起,司法机关才予以受理。一般诉讼,原告口头诉说即可;重要的案件,原告必须持有书面的诉状,称为剂,官府才会受理。

  同时,要使案件得以继续进行,还必须缴纳一定诉讼费,称为束矢和钧金,民事案件要入束矢,即交纳一束箭,刑事案件要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然后案件才会进入审理程序,不交纳诉讼费会被认为自服不直,以败诉告终。

  当时这种对诉讼费用的限制,必然会使许多百姓因无法承担诉讼费用而无法起诉。

  4 审理。

  西审理案件要求两造具备,两造即两曹,指诉讼双方,即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法官才开始审理案情。

  对质开始前,原告被告得盟誓,盟誓是一种誓于神的活动,书于策便为可信。法官审理案情主要是核对双方的供词,检验物证。

  运用五听的方法进行审讯,听取双方供词,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根据郑玄的注释,

  辞听,即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也就是说,听被审讯者的供诉,属实则理直气壮,不属实则烦乱无章

  色听,即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察被审讯者的神色,供诉属实则表情坦然,供诉不实则神色有变;

  气听,要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被审讯者的气息,属实则和气顺,不属实则喘乱结哽;

  耳听,为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注意被审讯者的听力,供诉属实则应对敏捷,不属实则听不清,答非所问;

  目听,即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即观察被审讯者的眼神,目光炯炯有神的,是供诉属实,目光无神,眼神游移不定的为供诉不实。

  可以说是通过察言观色判断供诉是否属实。

  这种审理案件过程五听的审讯方法,被后世所继承,如唐律疏议·断狱有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

  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则要用三刺之法处理,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遇到疑难案件,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再对案件作出决断。

  5 判决。

  案件审理完毕后,会制作判决书,并由法官向当事人宣读,称为读鞫。宣读完判决书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鞫。乞鞫按照路途的长短不同有不同的时间要求,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才有效。

  6 刑罚的执行。

  西奉行秋冬行刑。他们认为,应顺天道立法,顺天时行刑,春夏时节,万物生长,人不能违背天时去进行杀戮,而秋冬季节,万物萧瑟萧瑟形容景色凄凉,大地肃杀,此时适合进行杀戮。秋冬行刑的做法自西出现后,在历史上持续了几千年。

  7 监狱制度。

  西的监狱称为圜土或囹圄,囚犯在监狱内要带狱具,有桎梏拲等。

  束缚足的叫桎,即脚镣;束缚手的叫梏或拲,其两手分别加械的叫梏,两手合用一具的,称为拲。

上一篇:【策略】沙特连续第三个月上调销往亚洲原油售价 上调幅度超预期 下一篇:【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都有哪些规范?